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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2日,我母亲在骑自行车时被一骑摩托车男子撞伤。事故发生后,因急于治疗,遂在当地卫生院进行治疗。医师经拍片检查,认定无骨折,属肌肉拉伤,于是按医师建议在卫生院治疗两天。 然而,自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为私了此事通过关系找来两个管事人对这件事进行处理。此二人与我母亲见面后说这件事包在我们身上了,不让我母亲有任何担心。他们拿出了卫生院当天的药费,并留下200元。两个管事人要推走肇事者的摩托车,我母亲不同意。他俩说一切后果由他们负责,让我母亲放心。因此,肇事者的摩托车被推走。 在当地卫生院治疗两天后,我母亲腰部的疼痛不见好转,于是去县医院进行检查。经县医院主任拍片检查后确诊为第一腰椎骨折。 病情确诊后,我母亲转院到市医院进行治疗,花去三万多元。 在市医院治疗的时间里,我母亲通知管事者告诉肇事者。然而,肇事者却未露面。 对此,两个管事者一筹莫展。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要求当地卫生院担负相应责任,但他们称自己无过错,不担负任何责任。 请问,这件事情当中的肇事者,当地卫生院以及两个管事者应该担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
2010-02-23 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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