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申请者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住房面积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人口数)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 收入(元) 人均住房居住面积(O) 申请人家庭资产限额(万元)
1 640 7680 10 7
2 1280 15360 10 14
3 1920 23040 10 21
≥4 2560 30720 10 26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住房面积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人)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人均住房居住面积(O) 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1 1524 18287 18287 <10 11
2 3048 36574 <10 22
3 4572 54861 <10 33
≥4 6096 73148 <10 44
3: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落成及预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2. 申请人需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4: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2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9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3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8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八)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评分:
(一)4680以下计18分;
(二)4680以上5280元以下计15分;
(三)5280元以上5880元以下计12分;
(四)5880元以上6480元以下计9分;
(五)6480元以上7080元以下计4分;
(六)7080元以上7680元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穗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穗时间每人每
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穗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在穗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内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穗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穗的,子女户口在穗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的,加3分。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每户加10分。
七、符合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八、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需要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5: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1. 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 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二、申请家庭资产的核定:
1. 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查核。
2. 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核。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其他资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相关部门查核。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申请家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3. 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4.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5.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6.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7. 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