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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6日我驾车行驶至南京路与兰州道交口等红灯,刚起步时(时速15迈)迎面撞到一量从我左前方快速行驶的电动车(车上一男一女,女的驾驶电动车,较胖的一男性坐在后边)女的没事,坐在后方的男的倒地不起,随即拨打了120和110,随即送至天津市总医院,诊疗费及120急救费是由我垫付的,大夫检查没有骨折,交通队认定结果我主责他次责,随后互留电话带2月20日到交通队解决问题,期间伤者未和我联系,20日我去交通队但伤者一方未到,民警给他打电话他说已经去上班了,后来他给我打电话同意私了,定于23日去交通队解决,20日我已经做了车损鉴定伤者的电动车鉴定费也是我垫付的,但是22日伤者一方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作了检查说病情恶化需要住院治疗,让我付住院费,我想请问您,对于此问题我该如何解决,他已经上班去了后来又说病情恶化但是去检查未通知我,我是不理他还是等他起诉我?谢谢

交通事故
2010-02-23 13: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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