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济纠纷,申请人通过法院采用诉前财产保全,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问:1、按法律规定,查封银行账户法院应通知被申请人吗?2、法院通知银行必须是书面的吗?3、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时间是由法院任意确定吗?4、法院可以在给银行的书面通知上不注明是诉前财产保全,而只写“因经济纠纷,需查封某公司银行账户6个月”等字样吗?5、申请人起诉的时间是以递交起诉书的时间为准吗?如果是,会不会有这种可能:为延长查封时间,申请人和个别法官串通,明明15天之内未起诉,而将起诉日期提前至15天之内,并称已通过某几种方式也未能将传票送达被申请人(请原谅我想法的灰暗)。6、如果15天之内申请人未起诉,法院有法律依据不解封吗?
问题有点儿多,先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