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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进单位就签了三年的固定合同,试用期8月20日到2月19日;2月20日公司以我不适应公司系统为由,口头让我走人(没有书面通知)。我该如何维权?按照劳动法,我该得到哪些赔偿?

合同纠纷
2010-02-22 22:47: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只要没有上述款项出现,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和赔偿。
    该公司在2月20日通知你:以你不适应公司系统为由,口头提出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在时间上已经过了试用期了,该公司已经无权以“(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一款项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首先你可以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次你要是不想在这家公司干了,可以要求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还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建议你走法律程序,申请劳动仲裁。
  • 试用期可以辞退,没有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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