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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总公司在三明,分公司设在泰宁,开发商与总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委托合同,约定支付给总公司十万五千元启动资金,只交给物业总的公司一万定金后就不再支付余款了。总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开发商应支付九万五千元给总公司。但开发商却将此款支付给分公司负责人肖某,肖某𢆟未将此款交总公司。总公司未得到这笔钱,就提前半年中止了履行合同义务。现开发商将总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总公司赔偿开发商损失约十万元。请问该由分公司赔偿还是由总公司来赔偿?

婚姻家庭
2010-02-22 2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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