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对我公司双定额征收,原文摘录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从2010年01月起对你户应税营业额核定(调整)为30000元/月,应纳税额核定调整为1029元/月。。。。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按规定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之日起60日内向XX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现在我们公司并非每月都有营业额,另外开发票并不在这个30000元的营业额里的。因此对这个双核定的应税额非常不满,想申请减或免,但是不能得罪了税务机关的,请问律师,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写?请您帮帮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