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司法鉴定中心在作出司法鉴定书后,通过质证法院将双争议问题反馈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原鉴定分析意见和结论又作出说明:如1、病历涂改、 *** 刮和是否是医生签名等他们无鉴定资质,病历的真实性有委托法院负责;2、患者自身原因“50CM长脐带绕颈三周确定无事实不符”;3、伤残等级偏低是由于委托法院没有将患者全部病历资料送检造成的;4、如果法院查明院方有B超承担全责。这样的说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
鉴定书,只是证据的形式之一,对鉴定书的说明,是鉴定书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否被法院认定,双方有个质证的过程,法院也会对其可信性作出判断和取舍。总而言之,这份鉴定文书的质量和档次都是不高的,必要时可申请水平和资质高一些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
1.有没有错别字啊,好象文理不通的。
2.任何证据也只是证据而已。根据证据规则,证明力可有可无、可大可小,法庭酌情可采信也可不采信。
-
这样的说明,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