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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司法鉴定中心在作出司法鉴定书后,通过质证法院将双争议问题反馈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原鉴定分析意见和结论又作出说明:如1、病历涂改、 *** 刮和是否是医生签名等他们无鉴定资质,病历的真实性有委托法院负责;2、患者自身原因“50CM长脐带绕颈三周确定无事实不符”;3、伤残等级偏低是由于委托法院没有将患者全部病历资料送检造成的;4、如果法院查明院方有B超承担全责。这样的说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医疗纠纷
2009-01-17 13: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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