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对于父子关系的房产赠与,且父子已办理完房产权登记赠与过户的手续,但由于疏忽当时未明确说明是给夫妻哪一方的,两年后妻子要求离婚分房产一半,在法庭上父亲补充说明是给儿子个人的,请问这种情况的声明有效吗? 如果是两年以后那么父亲是否有权在到房产局补充过户赠与行为手续或者做公证手续?补充的赠与行为在法庭上是否有效?请具体回答和明确说明为什么?

婚姻家庭
2009-01-16 16:38:1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因房产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在赠与时并未明示归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你父亲在赠与时没明确赠与一方,按法律规定,只能推定为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在离婚诉讼的特殊期间段内,再补充或更改赠与的意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将不会被法庭支持。
  • 委托当地律师办理
  • 这赠予已产生法律后果也就是产权人已变更为儿子,权利属于儿子,老人不得再作修改。其次儿子婚后得到的赠予视作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