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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企业发生合并,旧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与员工如何协商。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规定,新公司应当承担原公司的所有债务,同时履行原公司的劳务合同。 可实际上,两家大的公司发生合并,各自的原公司应该是消失的(注销),应该与新的公司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才对。 第一种情况: 新公司继承所有的义务(工龄、工资、岗位等),如果员工不愿意和新公司签署新的劳动合同,但新公司还是要求签署,可否得到赔偿?赔偿标准是多少? 第二种情况: 新公司签署新合同,不继承所有的义务(工龄),旧公司是否应该对原有得工龄进行买断补偿。再签订旧合同,如何补偿。 第三种情况: 新公司签署直接要求签署新合同(继承工龄等),不给出、也不协商任何条款(旧合同要求直接终止),这种情况下员工可否提出补偿,如何提出,能否得到补偿?

合同纠纷
2010-02-21 15: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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