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兽药销售的,跟一个兽药公司签了一份合同,有效期三年,在第一条写明了我负责的销售区域和某某省的总代理的身份,还有负责该区域的销售网络建设,产品推广等内容。第五条是“现款现货,货到付款”。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公司一直是以底价跟我结算,我在中间加了利润后销售给了我建立的客户,一直都完成了他定的任务,也一直没有欠过公司的货款。在一年半后,公司停止了向我供货,直接派了其他的业务员进入了我的销售区域,并以低于我的价格进行销售,我提起述讼后对方律师提出我没有销售资格,因为我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合同无效。现在我一审以败。请各位指点!对方有没有理?合同有没有效?如有效,为什么?我又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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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必须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目前,我国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的行政法规以上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经营兽药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但该规定仅针对兽药企业,而对于个人代理商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否则有违公平原则。建议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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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有道理,合同继续有效。因为你仅是销售人员,负责兽药推广,不需要兽药经营许可证。你应该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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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