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经过:我公司在宁波,从上海某公司2009年8月采购日照港现货铁矿石一批,合同金额1200万。合同约定,买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货款,否则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同时买方赔偿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
后来由于我公司其他原因,未及时付款。 2010年1月,卖方以我方违约为由起诉我公司,赔偿金额为150万,而不是合同中提到的违约金5%只有60万。 后来我们经过去港口查实,货物在2009年12月底全部销售给其他公司,据他们公司相关人员介绍,销售价格低于之前给我们的价格,金额差异约少100万。
2、问题:
(1)卖方私自将货物销售给其他客户,未与我方商量,也未经过我们同意。此情况是否可视为合同的法定解除。如果是合同解除的话,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什么??
(2)卖方提到的160万可得利益损失肯定不成立,是否他们可以要求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就是两次销售的差额约100万)??还是只需要赔偿违约金60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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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卖方有单方解除权,所以卖方可以在你方未及时支付货款解除合同,但依法需要对你公司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
2、卖方在处理货物之前应向你公司催告,处理货物时也不能擅自处理,所以擅自处理后的100万差额存在问题
3、你公司是违约方,依法应当承担5%的违约金,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卖方的实际损失低于60万,那么你公司可起诉法院,要求法院适当减少,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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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你方不付款,卖方可取消合同,卖方取消合同后可卖给其他客户。
2、可只主张60万,毕竟60万是合同的约定,且数额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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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你们可以主张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底线可能是要承担60万违约金。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具体可电话联系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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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依据合同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卖方有权将货物卖给其他客户。
2、如有证据卖方可以要求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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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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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