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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5月13号进入公司, 2004年4月份-2005年11月14号是我产前假时期,尤其需要保胎,我请病假在家,公司克扣我基本工资500元。 2005年11月14号到2006年11月14号,是产后假和哺乳假时期,其中我2006年5月份就开始上班,其中公司跟我定了一分新的短期合同,合同日期是2006年6月到2006年11月14号哺乳假结束日期!然后又从2006年11月14日到2007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1年的合同,其中基本工资部分是以扣除500元以后的基本工资签订的! 公司以上的做法是否合理,我可以索赔吗?怎样索赔?是否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其中公司签订的短期合同有效吗?如果有效或者无效的话,我的500元的劳动报酬补偿时限应该怎样确定? 3.合同上签订的工资指的是月平均工资,还是每个月应得的工资(税前)

民事相关
2009-01-16 16: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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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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