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2年5月13号进入公司, 2004年4月份-2005年11月14号是我产前假时期,尤其需要保胎,我请病假在家,公司克扣我基本工资500元。
2005年11月14号到2006年11月14号,是产后假和哺乳假时期,其中我2006年5月份就开始上班,其中公司跟我定了一分新的短期合同,合同日期是2006年6月到2006年11月14号哺乳假结束日期!然后又从2006年11月14日到2007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1年的合同,其中基本工资部分是以扣除500元以后的基本工资签订的!
公司以上的做法是否合理,我可以索赔吗?怎样索赔?是否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其中公司签订的短期合同有效吗?如果有效或者无效的话,我的500元的劳动报酬补偿时限应该怎样确定?
3.合同上签订的工资指的是月平均工资,还是每个月应得的工资(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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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哺乳期间工资应该如数给你。可以要求待通知金,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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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赔偿金(即双倍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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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虽然合同中断但连续用工,可主张6个月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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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克扣基本工资500元没有道理的
经济补偿金一般只有1年
短期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以后不可以了.因为当时还没有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法是可以的.
实际工资
应该是已经过了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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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