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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从1985年开始担任市区某大院的门卫工作的,(该大院内原来由:某市机械总公司、二轻总公司、化工总公司等五所公司组成,门卫工资由五个单位共同支出)。这些单位原来是机关单位,2003年体制改革后上级部门将这五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即工业资产有限单位,性质为企业单位。单位也是从2003年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交纳社会保险费。过两年我就要退休了,我向单位申请为我补办社会保险,单位的答复是从2003年开始算起为我补办社会保险,2003年以前的工龄不算。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应该从哪一年开始算??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您帮助我!

其它综合
2009-01-17 01: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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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