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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太钢子公司的一名职工,工龄22年,于2008年10月经山大一院精神科确认患精神病,并经太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09年元月我单位与太钢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太钢单位下发了与我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我在内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本人因病正处于医疗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但太钢答复说改制不用执行劳动法,我认为不对,请问我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09-01-16 19: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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