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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亲人在2006年3月8日和两个朋友酒后回家路上和一50多岁老人发生口角。第一次将其打跑。而后老人又回来和我亲人打在一起。此时我亲人和另一朋友两把刀将其捅死。15天后我亲人自首。法庭调查两人用的刀已无法找到。但是我亲人用的刀是类似工艺品的蒙古刀。当初共买两把一样的,一把自用,另一把增其好友。虽我亲人的刀无法找到。但当初赠其哦朋友的另一把刀的尺寸在法庭上证实与死者伤口不符。因为死者伤口深13厘米。我亲人的刀柄刀身全长15厘米。根本无法造成13厘米的伤口。但法院最后判决我亲人无期。另一持刀人判12年。第三人5年。请问是否量刑过重。

刑事案件
2010-02-23 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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