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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3日工作人员查过电表,后从3日到8日我家窃电,方法是绕过电量器(电表),8日被突击检查查到窃电(窃电是事实),电业局终止供电,后按180天计算电费3660,加罚款共14400,为什么按180天计算,以前我家每月都交电费,电表都走字,他们以180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3号查电时,他们没有查到我家窃电,他们走后,3号到8号我家电表确实窃电,没有走电表,8号突击检查被查到的,以前每月都交电费并走字,以此可不可以做为3号以前没有窃电的依据,也就是说可不可以做为3号到8号我家窃电的依据?这样的话就是窃电6天,没有那么多的罚款了! 还有就是这样的情况会被拘留或判刑吗?

其它综合
2009-01-15 17: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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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