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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玻璃纤维厂85年进厂的职工,1988年厂劳资科决定:可将职工进厂前所在其它单位工作期限一并算为本单位的工龄。可由于当时领导疏忽未将此消息通知我们班组使得我一无所知,没能及时将我进厂前所在单位工作三年的工龄补上。时至今日我即将半年退休,感觉这件事很遗憾,但如果能通过一定方法补接而未得以实施。更遗憾。我想通过这个平台咨询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劳动纠纷
2010-05-05 06:35: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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