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和人发生了经济纠纷,官司打到了高级人民法院,在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下来之前,我父亲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在公证处立了赠予合同,把房产赠予了我,并且我去房管所变更了房权证人的名字,把名字更改成了我的名字。过了没有多久,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判决我们输了。那边的人就申请了我们当地的法院执行,可是我父亲已经没有了其他的财产,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他们又在我们当地法院把我给起诉了,现在法院判决:我父亲和我的赠予合同无效,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我想咨询下,我和我父亲在立赠予合同,过户房屋的时候,房屋既没有抵押,担保,也无其他受权利限制的行为,那个时候高价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下来,但是现在我们当地人民法院这样判合法么?现在房子是我的名字了,他们能执行房子么?能更改房子的名字么?另外我家里还有个没成年的妹妹,就这一个房子,没了房子就没地方住了。房子又是生活必需品,他们能执行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