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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和人发生了经济纠纷,官司打到了高级人民法院,在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下来之前,我父亲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在公证处立了赠予合同,把房产赠予了我,并且我去房管所变更了房权证人的名字,把名字更改成了我的名字。过了没有多久,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判决我们输了。那边的人就申请了我们当地的法院执行,可是我父亲已经没有了其他的财产,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他们又在我们当地法院把我给起诉了,现在法院判决:我父亲和我的赠予合同无效,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我想咨询下,我和我父亲在立赠予合同,过户房屋的时候,房屋既没有抵押,担保,也无其他受权利限制的行为,那个时候高价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下来,但是现在我们当地人民法院这样判合法么?现在房子是我的名字了,他们能执行房子么?能更改房子的名字么?另外我家里还有个没成年的妹妹,就这一个房子,没了房子就没地方住了。房子又是生活必需品,他们能执行么?

债权债务
2010-02-15 18:31: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由于这种移转,使债务人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为之。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第三人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宅不能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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