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你们好!
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同,时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现公司老板于2010年2月8日口头通知与我解除合同,并且工资未结清也没按照劳动法给我补偿。我的问题如下:
1 我2009年的工资至拿到过2个月的,现老板说都给我了,拒发其余4个月的工资。我的工资都打在银行卡里,可查2个月的记录,仲裁时,如果老板找人作伪证或者找人代签我的工资记录,是不是对我很不利,我的钱就拿不回来了?
2 2010年的2月1日至8日工资也没给我结算,按照事先的口头约定,我的待遇比2009年要提高了1000元,那我这8天的工资是按照口头约定的计算还是按照合同的来计算?
3 我的社保金缴纳记录只有到2009年12月,2010年并没有缴纳记录,是不是可以申请补缴或者赔偿?
4 我是公司单方面和我解除合同的,并且没有正当的理由,我是不是可以要求2个月的工作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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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部分要求是合理的,有的要求之间是互相矛盾的。建议你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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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信你们老板胆子还没大到那个程度,对于他们提供的伪证你可以直接予以否认。甚至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2、除非对方承认曾承诺给你加工资,否则工资按合同约定可能性大;
3、社保可以在劳动仲裁时要求足额补缴;
4、你可以选择拒绝终止劳动协议,也可以要求其支付给你两个工资作为赔偿金;
5、4里面的已经包含了代通知金;
6、看来你是无法举证合同是在10月份补签的,这条就别想,还有何时签劳动协议与晚交社保并没有必然联系,这点无法证明你是在10月份补签劳动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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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要求都属于合理范围,可申请劳动仲或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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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