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1月4日,签下了一份二手房交易合同,我是买方,并交了2万元押金给对方,双方约定2008年8月交易。可是2008年8月我给对方打电话要她的房产证等复印件去银行贷10万元款,然后正式交易时,对方说要推迟一年再交易,即2009年8月交易。回来后我与家人商量,对方要推迟一年,自己资金也有点困难,所以过了20多天我再打电话时,我说干脆不买了.现在事情已过了5个月,我多次打电话,对方总是拖着,现在反说是我违约,不答应退我押金钱。说是用法律解决。
请问如果不是我先违约或者是我先违约,我分别要在法律上承担何种责任和经济损失。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