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2年8月27日进入公司上班的,刚开始公司一直没给我交3金,直到2007年1月1日开始给我交3金一直交到2009年12月。2009年12月30日我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经过协商,公司帮我补交了2002年8月到2006年12月期间的3金,个人部分由我自己交的。可是关于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说只能从2008年开始补偿这是2008年新劳动法的规定。难道我前面几年的补偿金真的拿不到吗?我的经济补偿金究竟该从哪一年开始给我?急。。急。。急。。麻烦您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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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故对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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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