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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8月27日进入公司上班的,刚开始公司一直没给我交3金,直到2007年1月1日开始给我交3金一直交到2009年12月。2009年12月30日我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与我续签合同。经过协商,公司帮我补交了2002年8月到2006年12月期间的3金,个人部分由我自己交的。可是关于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说只能从2008年开始补偿这是2008年新劳动法的规定。难道我前面几年的补偿金真的拿不到吗?我的经济补偿金究竟该从哪一年开始给我?急。。急。。急。。麻烦您了。谢谢

公司企业
2010-02-12 09:30: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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