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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我在还没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了我女儿,因为我的法定结婚年龄在2001年12月,当时因为时间差的不多计生办也没说什么。 现在我在申请生育第二胎时;他们要求我处理第一胎的处罚。 现在处罚是肯定逃不了了,我就是想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是不是从2002年9月1日 开始的? 那我2001年生的第一胎可不可以不接受这个处罚而只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40条的处罚。 (二)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生育第1胎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并每提前一年征收3000元计划外生育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生育第2胎的,按照无计划生育第2胎处理。

婚姻家庭
2010-02-11 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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