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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2日5时50分许,被告我方XXX驾驶轻型货车顺803省道由北往南正常行驶至侯庄路口南边 与原告XXX驾驶的由侯庄 路往803省道左转弯的二轮摩托车相刮擦,致原告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我方被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
2010-02-09 23:19: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