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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7年12月26日进入公司,08年七月公司给我交了三险,合同原本应该签到10年7月份,但为了方便公司把合同签到09年12月份。由于09年七月怀孕,预产期为2010年4月,09年10月份经理跟我向我提出让我回家休息,目的是公司可以省几个月的开支,但是保险还是给我交,只是直到生之前的三个月给我按事假处理(一分钱不开),于是便同意了。我想问一下,这期间公司有权力开除我吗?或者说保险方面公司让我自己全部交纳怎么办?还有哺乳期一年里即使我不上班公司是不是也应该给我交应有的保险呢?

合同纠纷
2010-02-09 18: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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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除非你有重大过错,否则公司无权在你孕期至哺乳期解雇你,生产之前2.5个月你可以请产前假,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你80%工资,并缴纳社保,领取生育津贴的3或4个月之后,你应当回公司上班,公司应当正常支付你工资缴纳相应社保,直至孩子满一周岁前,你无重大过错的,公司不能解雇你。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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