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股东的合伙式公司,由于其中的杨某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于是杨某提出退出。
按照原公司章程规定,若其中有人私自动用公款应当做自动退出公司,由于我与杨某是同学,经过协商后与他签订了转让股份的协议,决定以股利分配的形式让其退出,签订协议后经计算公司亏损严重,但已经付给杨某一半的股份转让额,余下的不打算支付,想用于公司周转且不打算支付。
请问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若生效,由于是杨某毁约在先,自动退出是否等于无需支付杨某任何金额,由于杨某动用公司资金导致的亏损是否可以要求其赔偿,且能追回已付给杨某的股份转让金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