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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情况:我家租地建鱼塘,曾与土地所有人签定两份协议。原协议称:当国家征用土地时,建筑材料归住户所有,其地产损失费用双方5-5分成。后又签定补充协议,称:经甲乙双方协商,除乙方(承租人)在地东头建的小房子三十平方米损失费,甲方分得四千元整,其他所有损失费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在追究,到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租赁协议第二条正式作废。 大约半年后,土地被国家征用。土地所有人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126744。80元,安置费6000元,合计186744。80元。后该土地所在村又按照每人2。8万元追加8。4万元。 疑问1:该土地为一家三口的土地。土地所有人现以三人土地,自己一人所签协议无效为由否认补充协议,主张按原协议执行。(注:补充协议距原协议签定之日约10年)。请问补充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没有,是否存在合同诈欺行为。 疑问2:土地所有人所领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中是否包括对我家鱼塘的补偿,我们应该主张哪些权利。还是向拆迁人另行主张权利。 疑问3:如何对我家的地上物进行证明。 我们现在觉得有理无处说啊!期待您的帮助,我们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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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9 16:06: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