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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与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这是上海动迁法里的,什么意思?????????
民事相关
2010-02-08 12:00: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这个规定来源于上海市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和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28条,意思是说取得的“配套房、中低价房”在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需补交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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