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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1周岁,男 俺对象23周岁!我不到结婚年龄!俺对象在俺家住!我们刚生了个儿子!以后不打算再要了!我们都是农村户口!请问罚款吗!罚款的标准时多少?没有钱交搬东西对不对!真心请教一下! 假设人均纯收入是5000元!我的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缴纳了抚养费以后是不是就给孩子办户口?要是不给上户口怎么办? 要是他们使用这种土办法怎么办?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我应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10-02-07 22:04:4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未婚生育,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另外,没有钱就搬东西是所谓的“土政策”,是不对的。
    1、假设人均纯收入是5000元!你就缴纳5000元社会抚养费。
    2、你们依法补办结婚手续,缴纳了抚养费以后,你应当持有已经交纳社会抚养费及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等相关手续给孩子办户口。
    3、如果不给上户口、适用强行拿东西的土办法,你们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举报解决。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当然你们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诉讼,以增加把握性。
  • 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及您的假设,您要交纳社会抚养费5000元。缴纳费用以后要补办结婚手续,及时为孩子补办户口。相关部门采取您讲的其他搬东西等方式是不正确的,您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
    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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