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我们村村委开会通过把村里的一块地分给村民,约定30年之后如果村民没有在所分配的土地上盖房子,村委将把土地收回。当时只是口头之约,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从那以后,我们在所分配的土地上种植果树,并建了房基。2009年,村委通知我们说要收回土地。原因是我们在1993年把户口迁移到了城镇,不属于农村户口不是村里的人。现在还没有到2015年,而且在1985年的时候,村委并没有说关于户籍的问题。请问我们现在还有那土地的所有权吗?村委这样直接收回土地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