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王**周**共同出资于2009年3月1日左右成立一个小公司各占1/3的公司股份,营业执照于10月份批了下来,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周**为法人代表,并兼任出纳会计;王**兼任主管会计;我专事经营。
年底我查账查出其中有问题,表现为:公司支出部分大致吻合,仅多出3次数额为800多元的招待费和有待进一步核实的还债记录(我们对外有欠款);收入部分有大量少计漏记现象(如门市从公司领货、员工上月借支还款、员工上交生活费、垫付房租水电门市还款、等等,涉及数额初步估算在4万元左右(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元月27日)。明显为王周2人合谋所为!
请问律师:1.王、周上述行为是定性为职务侵占还是贪 污行为?
2.王、周2人是否触犯法律?是否应该付刑事责任?
3.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谢!
张子邻拜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