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如下;
十几年前,刘某将其10几匹马交给同村李某看管。2009年三月份时,马增殖到27匹马。2009年八月份刘某欲出售其27匹马。为此,刘某与杨某(买受人)协商将其27匹马以8万一千元卖给了杨某。因刘某不认识自己的马,交付时由其马倌李某交付给杨某,并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上马倌李某也签了字。后来刘某将其17匹马交付给杨某,其余10匹马,由其马倌李某交付给了杨某。不久马倌李某死后,王某将其已经交付的10匹马牵走了,王某说此10匹马是他的,后来发现刘某的马倌将10匹马弄丢了,然后马倌李某将其自己的10匹马交付给了杨某。现在王某把这10匹马牵走了。现买受人杨某要求刘某解除合同并退还10匹马的钱3万元。
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马已经交付了,因此所有权转移了,自己不必承担责任。
这个案件该怎么处理?如果刘某,杨某和李某签协议书的时候不知道那10匹马是否存在的话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