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12月12日在白云区医院做人流手术,术后一个星期仍有腹部疼痛和下身流血的症状,经院方检查,子宫里面还是有残留物,很明显是人流不全。跟着在医生的指引和介绍下,我选择了在B超下再次做清宫手术,医生说这样手术会安全些,而且在B超下做手术不可能流不完的。于是本人又多花了五百多元,于12月19日再次在该医院做了附带B超下的清宫手术。10天过去了,我发现下身还在流血,又返回该院检查,结果还是跟上次一样,还有残留物在子宫内。请问这是医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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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认为医院在医疗的过程中若存在医疗过错的;【2】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将医院的病历及相关材料封存并要求医院盖章并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应及时处理;【3】向市卫生局申请并授权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若是医疗事故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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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不叫医疗事故。
2.从民法角度而言,本案存在着医疗侵权可能。
3.你不必在乎是不是事故。只要医方在人流术中有违法性、有过错并使你刮宫后仍有残留,你即可相应索赔。
4.违法性、过错会体现在医务人员资格、诊疗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你可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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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jlr的回复准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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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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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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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