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生前以个人名誉借下村委会的8000元用来做生意(最少到现在有10年了),至今还没还;3年前,我爸因病逝世了,没留下任何遗产(屋和钱都没的);今年村委会里把村里的部分地皮卖掉了,那钱当作花红分,人均可以拿1000元,但村书记要求,曾欠村里钱的,都要扣除50%;当我妈到村里问情况的时候,村书记说我爸不在了,那欠款直接转到我妈名义下了,要我妈负责还,就算这样说得过去,那村委会有什么权力把我们几兄妹的也扣50%?那钱是以人口分配的,分配下来的是属于我们个人的,不是一个家庭的,那书记还说夫债子还是应该的,还说有本事就叫我们去告他...请问这样村委会合法么?我应该怎么做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