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家装修房子向对门借了二万元,2006年前夫通过法院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悄悄判我离婚,和第三者结婚,等我知道后已经是半年以后了,2007年对门找到我说欠条丢了,让我补一个,我同意了并写了一个说明是补2000年的欠条的欠条,落款是2007年,2008年法院突然通知单位停发了我的工资,一打听原来是法院强制执行我还对门的二万元钱,至今我也没有看到判决书,我要求法院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判,法院不采纳,理由是我打的欠条的落款是2007年,我说明我写的是补的欠条,法院说工落款是2007年,已经和前夫离婚了,所以应该是我个人的欠款,前夫不应当偿还,请问,法院这样判决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