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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某人以在香港注册的教育集团机构名义及其商标,向我们发起集资募股成立该集团机构的所谓股份制学校,募集股金50万元,并成立了股东会,组建董事会,还设立了董事会章程,但未以该集团机构的名义登记注册,而是以已取得工商执照的某广州教育咨询机构名义登记注册股东,后来我们了解到,在香港注册的那所教育集团机构属“三无”机构(无资金、无场地、无办学设备),且在去年12月份失效,因股金现还在该发起人私人账户,为此,我们能以诈骗或非法集资名义向法院起诉他发起人吗?

刑事行政
2010-02-06 00: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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