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问题,听说201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遇紧急情况医院可代病人签知情书,有没有这回事呀?那样会不会无法保障病人的权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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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卫生部表示,出台“规范”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2年卫生部曾颁布过《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新“规范”结合了“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
2002年实施的《规范(试行)》中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但在新规中虽然保留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却删除了“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这意味着:只有出现错字时才需要注明修改日期及修改人签名。对没有错字的病历内容的修改免除了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字的法律要求。可是,一旦不注明修改时间,就没有办法判断病历的修改情况。换句话说,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再修改病历时将不违反规定;对患者来讲,将无法查明病历修改时间及修改与不修改病历对诊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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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个是保障病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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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