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31号上午8点55分左右,被告人汪某驾驶沪ES7062二轮轻便摩托车事发前暂停于普陀区新村路与万泉路及红绿灯十字人行横道上,与他人进行当面交谈。遇原告徐某骑二轮助动车沿新村路由西往东沪太路方向直行正常行驶。当原告驾车驶至新村路与万泉路十字路段时,被告在未经严格仔细观察,排除道路交通安全行驶隐患前提条件下,贸然启动车辆顺人行横道在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行驶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严重违规违章将车由南往北快速驶出,直接与直行正常行驶的原告车辆发生碰撞,造作将原告连车带人撞飞至十几米之外。在由原告主动报警求助下,被告方才与前赶来该区域路段交警协助配合下迅速将原告送至医院进行紧急治疗。与此同时事故现场交警当面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由于一方一时过错导致造成交通事故,理应应该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
1、保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医疗费发票;
3、交通费发票;
4、申请三期鉴定,即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
5、在与对方协商处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起诉。
-
建议保存好证据原件,及时委托律师帮助维护最大利益。
-
如果调解不成直接上诉地方法院进行维权进行索赔。
-
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假如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并要求赔偿你支付的律师费。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