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04年与我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小妹归父亲抚养,母亲100元/月生活费,一切财产归女儿所有.2008年,李某以5万元转卖李小妹房屋(即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给其大姐李一,加上2007年贷款7万,2007年继承财产所得9万,共计财产21万.用13万购置李某之兄李二房屋一套,4万元给其女友开服装门市.
1:李某与我均是女儿的监护人,李某转卖房屋不告知我,让我签字同意,女儿8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私自拍卖是否无效.
2:李某认为该房屋属李某\我\女儿李小妹所有是否成立?我认为一切财产归女儿所有,房权就属于李小妹,除非李小妹死亡,李某和我才能转卖平分,我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