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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已于2004年离婚。婚前育有成年子女一名,共同房产一处。 离婚时法院裁决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于2007前付给男方4万元。 后女方持法院裁决变更产权所有人,但由于经济问题女方一直未偿还给男方4万元。 男方已于一年前再婚,后由于经济问题,男方多次举债至今未还。 男方目前病重无力偿还债务,现以女方未偿其债务;其子继承其房产为由,让其代为偿还债务。 请问:女方未归还债务是否已经超出追偿时限?是否有义务偿还债务?其子女是否算继承其财产?是否有偿还义务?

债权债务
2010-02-04 1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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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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