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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赁云南财经大学的铺面,签订三年合同,合同于2008年4月20日届满,根据《租赁合同》,学校在房屋租赁届满时有权收回房屋重新进行招标租赁,我参加了学校的投标,招标结果的通告于2008年6月2日张贴出来,结果出来后学校就从铺面把钥匙收回去了,一段时间后,学校就和第三方签定了租赁合同,租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收,可是学校要我交2007年4月20日至2008年7月1日这段时间的房租,否则就从押金里扣,我想请问学校有权利把我的押金扣作房租吗???有权利从我这里收取2008年4月20日至2008年7月1日这段时间的房租吗???(我认为这段时间是在进行重新招标,确定新租户和交接、重新装修的时间。)

债权债务
2009-01-13 15:02: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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