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假借公开招标的名义在原合同到期两个月之后把商铺租给别人,其间出租方没有收回房屋,双方也未进行过任何协商,出租方没有照顾到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而且还要扣除合同到期后他们招标期间的房租,请问我能否原数退回我的租赁押金,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谢谢!
-
承租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可以要求退回押金
-
你好!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并没有法定的优先租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如果你在租赁期满后没有返还租赁物,而是继续使用则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你应当支付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
-
你好!
在续租方面承租方没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你可以要求房东退回你的押金。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