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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在农村,我在外打工没有固定收入。我和前妻因感情不合,已经协议离婚,当时协议三岁女孩由女方抚养。有我每年向其支付500元抚养费,并有看孩子权利。前两年一直是这样执行的,但今年前妻因后悔离婚,心理不平衡,要求增加抚养费,并额外支付部分孩子其他的生活开销。请问她这种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本人是否还有法定的责任去履行这些

婚姻家庭
2010-02-03 20: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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