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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10年1月18日在某某酒店上班,适用3天,于22号正式上班 交资财保险金500元, 其实就是押金 交因家中有事,于10年2月3号跟老板说明情况要求离职 老板不与许可,要求我在到招到人以后才可以走 并且押金跟工资一并扣除 一分钱不退还,期间老板并未与本人签订任何协议,老板还扬言说你到劳动局告我吧,钱是一份都没有,因为老板不肯给钱,还要求在做到招聘到人的时候我才能走 无奈之下没在去上班,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拿回自己的押金跟上班期间的工资???老板是否已经触犯了发法律,本人是少数民族的!!希望尽快的到解答!!

其它综合
2010-02-03 18: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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