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06月从私人手中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20万8000),当时有土地证还没房产证,口头约定说以后的过户手续费顶多3、4000,于是就签了一个很简单的协议:
1.房一套价值二十万零捌仟元整,分为第一次交付18万,第二次见证齐全,交清余款2万8,过户及手续等费用由买方承担,第一次交清后乙方可装修入住
2.甲乙双方,若有一方反悔赔偿对方违约金2万
但是今年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年限由2年又恢复5年(房产证是08年1月的),营业税就必须缴纳,这种情况能营业税能否要求卖方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