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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本的状态,所以老板准备停业,要辞退所有员工,包括其中有一位快要生产的孕妇,我们都是公司刚开业的时候统一招进来的,公司是2005年6月1号开业的,公司从没主动要求过要跟我们签订过合同,所以一直没签过合同,由于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老板打算2010年2月份关门,请问我们可以得到多少补偿,那位孕妇又能得到几个月的补偿? 根据劳动法结合我的实际情况,我的理解如下:未签劳动合同的要双倍赔偿月工资.因经营不善而辞退员工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那是否意味着我总共可以拿到相当于7个月的工资补偿,如果公司执意要辞退那位孕妇,她又可以得到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领导说,公司要倒闭,也是没办法的事,说最多只能多发我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公司这么做合法吗?针对我们的实际情况,我们又该要求要几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才合理呢 ? 请各位律师直白一点把公司应支付的具体的数字告诉我,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2-03 0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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