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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在单位截止到2009年已经工作了20年了,自2005年单位倒闭之后,人事关系到了单位的上属公司,我要求公司分配工作,可公司从来没有分配过,但一直到2008年底给我每月开最低工资149元,2008年单位开始改制,2009年在没有任何政策说明的情况下就不给开工资了,只给交了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经查询养老金2009年单位栏已经是空的了, 2010年1月单位却以自动离职为名单方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审理,我如果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单位有违法行为,我能获得2倍的经济补偿金吗?我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单位没给我开工资,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秦皇岛市最低工资750元还是单位2009年度企业平均工资1300元?我可否要求企业给我补发2008年按秦皇岛市最低工资750元2倍的工资?补发2009年全年的工资和养老金、公积金、生育险、工伤险?

劳动纠纷
2010-06-20 09:20: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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