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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普通合伙企业因修建厂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开厅审理后现提出原诉讼请求主体不能以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即负责人(也就是法人)起诉,而应以企业名称重新提出诉讼请求。请问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纠纷
2010-02-03 20:09: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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