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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从2008年10月20日上班之2010年1月19日因为在公司上班时和同事发生口舌,被同事砸伤左眼,我觉得在那个地方上班不安全,向老板提出辞职,老板至今都没有替我定合同,我可不可以向她要求赔偿,她应该赔偿南京市基本工资850元,还是赔偿我每月拿的1100元工资呢?如果老板不愿意赔偿我应该怎么处理? 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2-02 19: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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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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