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由于白血病住新村路同济医院,在2009年12月18日植入picc管,2010年2月1日皮肤以外段应护士冲管发现破裂。我与院方交涉,要求自换管到伤口重新全部愈合期间器材费用及由此引起医疗费(如伤口感染)由院方或医疗器材厂方出,并要求5000到10000元的精神损失和护工费,是否合理?厂方说要把原picc管送至美国鉴定后,再做决定由谁承担。时限未定,对此我不知该如何处理?谢谢!速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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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植入picc管不是你自行采购的,不要与厂方发生关系,直接找院方。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再向院方索赔。建议你聘请律师为你们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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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可要求医院赔偿。但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足。协商不通,可以直接起诉。不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因为这不太可能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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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液的原因很多,不一定就是质量问题,如操作失误,血管戳穿等均可引起漏液,无论哪种原因,因此感染引起费用应由院方解决,精神损失估计难以赔偿。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可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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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